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福安检验站等3个检验机构认可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
(国渔检(船)[2007]45号)
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认可福安等3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请示》(闽渔检[2007]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宁德市焦城区、福安市和莆田市城厢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请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上述取得认可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焦城区检验站”、“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福安检验站”、和“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城厢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机构名称: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福安检验站
机构代码:3509810
检验业务范围:
1、辖区内船长小于12米或主机功率小于44.1kW国内航行作业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
2、执行辖区内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的统计汇总上报;
4、承担上级船检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焦城检验站
机构代码:3509020
检验业务范围:
1、辖区内船长小于12米或主机功率小于44.1kW国内航行作业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
2、执行辖区内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的统计汇总上报;
4、承担上级船检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