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
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卫生部起草),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6件)
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民政部、老龄委起草),
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电影法(广电总局起草),
药品管理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中医药局起草),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反恐怖法(法制办、公安部起草),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
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人民调解法(司法部起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测绘局起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电信设施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民航局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国家民委起草),船舶生产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工程建设
标准化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调查服务业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