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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对《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二○○九年一月七日

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9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9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2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1.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为了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起草)。

  3.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口岸管理,制定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海关法,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活动,便利通关,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范围,制定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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