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对于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问题,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

  (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部门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国务院书面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要进一步扩大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布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公布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同时将该规章草案的电子版送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集中公布。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