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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21日 财教[2008]29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教育助学项目,用于资助中西部县镇和农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教育助学项目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并由各相关省份(兵团)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相关普通高中共同组织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保证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
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是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和操作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申请办法和标准

  第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镇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1~3年级学生。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要求、愿意申请资助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须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表”(见附表1)。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律报所在学校设定的相关专门机构。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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