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二)废旧物资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收购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对出售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7)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8)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2.用废企业
(1)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
(2)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3)调查进货渠道,根据进货发票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4)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5)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与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6)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7)单位能耗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8)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9)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买废旧物资的业务是否相符。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或用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发生虚开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对方税务机关查处。
(三)零税申报
对照名单,逐户查明纳税人2005年全年零税申报的原因,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等问题。特别是年应纳税额为0,年应税销售额、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的商贸企业,要作为本次核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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