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渔[2007]2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渔函【2003】63号)和《关于印发<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我部拟从2007年起,每年集中销毁回收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机功率凭证销毁范围
(一)已取得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集中销毁原主机功率凭证:
1.按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规定需换发、重新申请、补发捕捞许可证的原主机功率凭证;
2.经批准购置(含跨省、市、县及其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原主机功率凭证;
3.其他经我部批准需发放、更换主机功率凭证的原主机功率凭证。
(二)经批准已列入减船转产计划并实际核减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以下称核减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包括2005年前未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的旧版主机功率凭证)。
二、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年度回收的原主机功率凭证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回收的原主机功率凭证和上年度已核减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一并上缴所在海区局。
(二)各海区局于每年5月31日前,对辖区内各省(区、市)上缴的原主机功率凭证进行逐证核实;对辖区内各省(区、市)上缴的已核减渔船主机功率凭证进行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