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提供的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安排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其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各县(市、区、旗)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户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核定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或委托财政所和畜牧站等部门将补贴情况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张榜公示并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要保存好原始凭证;对直接发放现金的,要登记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并由领款人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向农民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