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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绘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六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等中央直属垦区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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