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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要加强与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及时反馈。

  附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规范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规范要求

序号

文件名称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

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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