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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对2006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对2006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2006年,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复核方案》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对2002年底以前命名的50个“国家卫生城市”、3个“国家卫生区”及2004年以前命名的196个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审情况

  2006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和2004年底前命名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2006年9-11月份,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抽查了14个省份的19个城市、2个区以及24个省份的61个镇(县城),重点是一些命名时间较长或创卫巩固工作不力的城市(区、镇)。其中,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带队对广东、山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的5个城市、4个镇(县城)进行了调研督导;组织有关专家对11个省份的21个镇(县城)进行了明查;其余14个城市、2个区、36个镇则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复查的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镇辖农村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

  复审结果表明,大多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基础设施,加强了日常卫生管理,在巩固原有创卫成果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但有少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薄弱,市民文明卫生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复审结果

  根据明查暗访结果,并广泛听取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的意见,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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