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2.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其他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卫生监督
1.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