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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通知(200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订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实施《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使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活动更具针对性、广泛性、实效性,全国爱卫办根据近年创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爱卫会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标准,对今年申报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于2007年8月底以前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命名。

  附件:《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镇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4.创建卫生县城,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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