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1995)2号)
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95年1月5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