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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库区内、柜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活区、管理场所安装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不准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八条 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每年至少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测。有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商品应保持安全距离。电闸开关必须设在库外,人员出库必须拉闸断电。落雷地区仓库、货场应装避雷设备。
  第九条 凡经营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剧毒商品,必须专仓专柜分开存放,一律不准与其它商品混存。要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领导必须参加,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来的问题,要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喝酒、打扑克、下棋和从事其他的与值班无关的活动。要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要加强夜班巡逻,做好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责任制,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发生。同时,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对职工奖惩的条件之一,对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扑救火灾等方面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要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防火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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