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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贸安字[1995]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财办、商业厅):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我部制定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附件: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社、分销店也要指定一名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要报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同时,各基层社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基层供销社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坚持一季搞一次训练,半年搞一次演习,一年搞一次整顿。义务消防组织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条 各基层供销社要根据有关规定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水源。消防设备、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严禁移作它用。消防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 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加工厂、车库分开。一时难以分开的,要有防范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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