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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运费普通发票;
  4.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
  2.检查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3.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4.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6.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一)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包括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3.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销项凭证。
  (二)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有无属虚开代开行为;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4.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和为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5.票面所列“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6.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拆让证明单”;
  7、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第四条 检查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一)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二)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三)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
  2.传递的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
  3.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方可发出。
  4.委托异地协查,只能在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相互进行。各地的传真机号码及通讯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编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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