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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
 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24日 国税发〔1995〕30号)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
           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工稽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第三条 检查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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