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下达《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统计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有关部委公司:
今年九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了全国外贸统计工作会议。会议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特别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现行《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条款。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严肃统计上报制度,强化上报手段,制止滥发报表,防止“数出多门”,发挥外贸业务统计在宏观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新
《制度》修改了“总则”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填报单位的概念和领导人的职责,增加了对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的条款。
二、进一步完善地域统计原则。
一九九二年为了适应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新
《制度》强调了以地域为主的统计上报渠道,将部委进出口总公司设在各地的分公司纳入当地外经贸委的统计范围内,由地方外经贸委汇总上报。以地域为主的统计办法,为各地国民经济投入产出的总量分析和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也有利于反映各地的进出口总规模。新
《制度》规定部委进出口总公司设在各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纳入当地外经贸委的统计范围内,由外经贸委汇总上报外经贸部;为便于总公司掌握全系统进出口情况,同时上报总公司。为避免重复统计,新
《制度》在指标设计中进行了技术处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仍由部委进出口总公司负责汇总上报。
三、简化出口成交、进口订货统计报表。
出口成交和进口订货统计是反映进、出口在手合同,出口后劲和进口预付汇情况的宏观管理指标。现行
《制度》分别设有旬报和月报,旬报内容是出口成交和进口订货总值,月报内容是出口成交和进口订货分国别(地区)数据。随着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国际转口贸易的发展,成交、订货的国家(地区),往往不是实际发生贸易的国家(地区),所以难以从成交、订货的数字来预测对某个国家(地区)进出口的规模,分国别(地区)的成交、订货月报已没有实际意义。新
《制度》取消了出口成交和进口订货分国别(地区)月报。鉴于出口成交、进口订货在反映进出口趋势、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新
《制度》继续保留出口成交总值、进口订货总值的旬报指标,供领导研究工作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