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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表样附后,略),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样式附后,略)。
  (二)消费税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三)对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后,转入正常经营的经营单位,不能如实提供第一款所列资料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改正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六、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另行下发);
  (二)从事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证明单》。
  七、《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
  (一)《证明单》的使用。
  1.《证明单》的基础联次。《证明单》共四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
  2.《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
  3.购货单位携《证明单》购货。
  4.《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售货(加工)单位填写、盖章后,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货单位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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