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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4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6日
 国税发[199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零售业务的范围
  《通知》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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