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
二十五条、《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条、第
六条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
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
八、
九、
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