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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五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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