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铁路职工为独生子女,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农转非”条件的,其父母(包括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养父母)均属“农转非”范围;铁路职工和配偶均为独生子女的,同时包括其岳父母;铁路职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子女,属于“农转非”范围。
七、铁路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农转非”条件,于每年十月底前向铁道部填报《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汇总表》(附表一),由铁道部汇总平衡后将每年所需指标报国家计委纳入国家计划,分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地负责统筹安排,办理审批落户手续。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处(公司)按照下达的计划,填报《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审批表》(附表二),经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局及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审核后,属于在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的,报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属于在家属常住户口所在地就地办理“农转非”的,报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县(市)级公安部门凭地、市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根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八、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46号文件规定,时间跨度较长,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要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予以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进职工内部团结,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铁路建设顺利发展。
九、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铁路各单位与地方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严防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以确保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铁路单位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附表(略)
铁道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