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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国内贸易部
 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铁路
 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铁劳〔1994〕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委,公安、粮食厅(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铁道建筑、通信信号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46号)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关系到铁路事业的发展和广大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铁路事业的重视和对铁路职工的关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妥善解决好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
  二、铁路是在面临严重经济困难的条件下,为稳定职工队伍而解决家居农村职工的夫妻分居、子女上学等问题的。因此,各地、各部门在办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并为其子女入学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城市增容费。
  三、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落户地点为职工户口所在地,对自愿就地“农转非”的应予以支持。对分配到铁路大、中型项目工作的铁路职工,其家属“农转非”应予优先安排。职工在册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6号文件规定执行,截止日期为1993年底。
  四、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工种中,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包含范围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
  五、凡是符合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工种范围内的铁路职工,只要累计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年龄符合国家规定,无论现在铁路何岗位工作,家属均属“农转非”范围。考虑到铁路调车工作苦、脏、累、险,故对调车组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从事调车工作年限放宽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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