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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第七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提出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四)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对本系统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六)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及其他专项审计;
  (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求,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八)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机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务收支、经费预算、基本建设计划、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进行事前审计监督;
  (二)对经营管理活动、经济责任、联营投资、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的财务收支及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供销社集体)资产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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