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出境的规定》的通知
(国保发〔199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印发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保密局
海关总署
1994年12月8日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系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和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产品。
第三条 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第五条 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