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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

地质矿产部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矿部文件地发[1994]194号,
 1994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
  煤成气(包括煤层气)是我国很有开发前景的能源矿产。合理勘查与开发煤成气,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而且能够减少煤矿开采企业的生产事故,它已引起了世界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视。
  我国的煤成气资源丰富,煤成气勘查与开发工作已经起步,勘查项目不断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越来越多。但是,由于部分煤成气勘查与开发项目没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勘查、开采登记手续,出现了勘查、开采煤成气秩序的混乱现象,出现了勘查者之间、勘查者与开采者之间新的纠纷。
  为加强对煤成气勘查与开采的管理,促进煤成气勘查、开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煤成气勘查、开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成气(包括煤层气)是矿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勘查煤成气,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手续,取得探矿权;开采煤成气,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全国煤成气勘查与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煤成气勘查与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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