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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的通知[失效]

  根据商品流通的特点和市场发展、变化,选择适当的地区组建拍卖市场,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大连等省市进行大型拍卖中心试点。研究建立全国性旧汽车拍卖中心和实物租赁市场。继续完善江南物资城、宁波物资交易市场等综合性商品市场。同时办好展销市场、实物租赁市场,组织好不固定地点和时间的各类商品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订货会。
  为保证商品市场布局的合理、科学,满足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对地方自建的各类商品市场,要重新审核,对交易规模大、市场功能全、管理水平高的市场,逐步纳入地方商品市场建设规划。

《纲要》实施步骤和宏观保障

  十四、本《纲要》所列各项市场建设规划,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阶段,在“八五”期间乃至稍长一点的时间内,在重点完善和规范现有各类商品市场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纲要》布局,再建设一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中心市场和地方商品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比较规范的包括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网络。第二阶段,“九五”期间,在上述基础上,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条件的改善,力争在2000年前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布局合理的商品市场组织体系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体系、商品市场人员培训体系、价格和运行信息体系、市场中介和自律体系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全国商品市场体系。
  十五、本《纲要》的实施根据国家市场总体规划,在国务院综合部门指导下,由国内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共同负责。《纲要》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制订本地区市场建设规划时,应注意与《纲要》衔接,组建中心市场和地方市场要按照《纲要》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与城市改造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建设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将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使市场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止形成马路市场,影响环境和交通,促进城市向现代、文明的方向发展。
  (三)重点抓好现有市场改造和完善的原则。对新建的中心批发市场在数量和布点上都必须有所控制,当前主要是在现有基础上完善提高,向多功能、高档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四)注意研究和尊重客观需要的原则。商品市场的形成有其客观需要和经济规律,一般是先有市后有场。市场不是建得越大、越多才越好。市场建设既要考虑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特性,也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切不可凭主观臆断盲目发展,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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