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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取代)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地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我部制定了《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
  第三条 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公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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