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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发布《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务〔1994〕148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进一步做好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商检局对1984年制定的《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修订暂不调整法定验舱范围,应施法定验舱的出口商品范围仍按《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84〕国检四字第32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装运出口商品船舱的适载条件和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工作,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以船舱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应施法定验舱的出口商品范围》。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装运列入《应施法定验舱的出口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船舱实施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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