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治理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改造的情况。
(五)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厂(矿)长、特殊工种、新职工岗位培训和全员培训)的情况。
(六)乡镇企业职工伤亡月、年度报表和半年、全年安全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事故起数,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七)年度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八)年度乡镇企业火灾事故起数、经济损失(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九)主管乡镇煤矿和花炮行业的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增加两项内容:
年度乡镇企业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年度乡镇企业花炮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第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次年1月5日前乡镇企业办公室上报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0日前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5日前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25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通报表彰或批评;
二、进行物质奖励或罚款;
三、按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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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标准分│ 扣 分 │实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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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 │缺一项扣5分,不健全扣1-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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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 │贯彻不力扣3-5分,没贯彻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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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 │缺一项扣3分,不健全每项扣1-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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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 │缺一项扣3分,未完成每项扣1-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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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 │缺一项扣5分,特殊工种持证率达不到100%扣│ │
│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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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 │缺一项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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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0 │±5%,加、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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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 │±5万元,加、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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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0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加、扣2分;发生一起│ │
│ │ │特大事故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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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0 │花炮经济损失±5万元,加、扣2分;发生一起特│ │
│ │ │大事故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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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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