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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企发[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专管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详见考核评分表)。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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