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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职工应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职业危害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领导,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四)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监督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监督与检查。要切实做好有尘毒危害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要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制度,部、省两级设立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地区、重点行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要督促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危害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认真整改,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五)积极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改造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职业卫生的科研攻关、技术引进等组织和服务工作,推广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先进、适用的尘毒治理技术,要鼓励各类职业卫生防治技术人员为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要努力改进生产工艺或产品配方,采用无毒无害的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对人身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必须切实采取有效的多种防护措施;对高温高湿车间,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排风装置,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散发大量热量的设备,应采用保温或隔热装置。
  (六)制定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要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的摸底调查工作,弄清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治规划。
  各省(市、区)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危害类型、危害状况,实行综合分析,分类指导。乡镇企业应通过技术进步和对职业危害的防治,把职业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在接受外来项目(包括引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防治职业危害的配套措施,严禁在无有效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转嫁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留后患;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进行,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准投产。对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地方职业卫生要求的,应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尽快达到国家或地方的卫生标准;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限期解决;对在限期内不能解决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或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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