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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 │
│     │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
│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以下 │
│     │的生活用品                       │
├─────┼────────────────────────────┤
│第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 │
│     │的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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