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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分步实施,但发生下列情形,应当首先进行产权界定:
  (一)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二)实行公司制改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三)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四)由全民单位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全民单位正进行清产核资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权界定应从查帐入手。查阅财政、银行和其他部门的拨款拨物帐单、投资单位拨入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或收据、以及税务部门给予企业减免税等优惠的文件规定和减免数额;还可对照检查企业收款收物帐和享受减免税额,上下结合,以确定国家投资或拨入资产。
  因为历史等原因,拨入资产手续不全,帐单不存的,可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拨入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增值或减值的计算方法是: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时,投入资产占企业净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乘以产权界定时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国有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时,应分年分段计算,最后加总。
  第二十六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进行清理和界定;
  (四)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六)调整会计帐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占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产权界定或不如实反映和提供资料,使产权界定无法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独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八条 发生属于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集体企业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应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以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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