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失效]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