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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2.飞机一般知识
  (1)飞机发动机、各系统和仪表的工作与操作原理;
  (2)相应飞机、发动机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有关文件中的有关操作使用信息;
  (3)相应飞机的设备与系统的使用检查;
  (4)相应飞机的机身、各系统与发动机的维护程序。
  3.飞机性能与计划
  (1)装载与质量分布对飞机操作、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2)起飞、着陆及其他性能资料的实际应用;
  (3)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有关的飞行前准备和航线飞行计划,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的准备与申请;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程序;高度表调定程序。
  4.气象学
  (1)航空天气报告、图表和预报解释与应用;飞行前及飞行中获得气象信息的程序及其使用方法;
  (2)航空气象学;气候学有关影响航空的因素方面;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影响起飞、着陆和航线飞行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性;危险天气的避让。
  5.导航
  航空导航,包括航图、仪表、导航设备的使用;有关导航系统的基本原理和特性;机载设备的使用。
  6.运行程序
  (1)有关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和缩略语的使用;
  (2)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程序;
  (3)载运客货的操作程序;危险品有关的潜在危害性;
  (4)向旅客作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时的注意事项。
  7.飞机有关飞行原理
  8.无线电通话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无线电通话程序和用语;通信联络失效时的措施。
  (二)经验
  1.作为飞行员驾驶飞机的总飞行时间不少于20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在总飞行时间中,至少完成下列飞行:
  (1)在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其中监视下单飞不超过30小时。
  (2)在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中转场单飞不少于20小时,其中包括一次转场单飞不少于540公里(300海里),在该次飞行中,必须在两个不同机场作全停着陆。本款规定不少于20小时转场单飞中,监视下单飞不超过5小时。
  (3)仪表带飞不少于10小时,其中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带飞时间不超过5小时。
  (4)在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衿翼和可变距螺旋桨飞机上的带飞不少于10小时。
  (5)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5小时,包括担任机长进行5次起飞和5次着陆。不执行夜间飞行任务的通用航空飞行员可以不进行此项训练。
  2.有直升机飞行经历的飞行员,其直升机飞行时间可以计入第1款的总飞行时间,但是,关于第(1)、(3)项要求的飞机飞行时间不少于规定飞行时间的50%,其他各项要求必须在飞机上完成。
  (三)飞行教学
  飞行员必须由经批准的飞行教员进行飞行教学。飞行教员必须保证该飞行员在下列方面具有操作经验,达到小型飞机机长的技术水平: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与平衡计算,飞机检查和补给服务;
  2.机场场面上操作和起落航线飞行;防撞措施与程序;
  3.按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机作机动飞行;
  4.在临界小速度飞行;螺旋的避免;识别并改出初期失速和全失速;
  5.在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
  6.正常与侧风起飞着陆;
  7.最大性能(短场和越障)起飞;短场着陆;
  8.只参考基本飞行仪表作基本飞行动作,并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9.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备降程序;
  10.不正常和应急程序与动作,如发动机故障的处理、设备故障的处理、空中失火等;
  11.按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话程序和用语,飞进、飞出、飞越管制机场;
  12.夜间起飞、着陆和航行。不执行夜间飞行任务的通用航空飞行员可不进行此项训练。
  (四)技术
  飞行员必须以符合小型飞机机长的技术熟练程度,完成第(三)条各项程序与动作,并且能够:
  1.在飞机的限制之内操作该飞机;
  2.柔和准确地完成所有动作;
  3.表现出良好的判断力;
  4.善于应用航空知识;
  5.在所有时间内较果断地保持飞机操纵。

附录三   职业飞行员--直升机的基础驾驶训练最低要求



  (一)知识
  飞行员必须在下列课目上具有小型直升机机长所需要的知识水平:
  1.航空法规,包括航空法、飞行员飞行时应当遵守的有关规章、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和程序。
  2.航空器一般知识
  (1)直升机发动机、功率传输装置、各系统和仪表的工作与操作原理;
  (2)相应直升机与发动机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中有关操作资料;
  (3)相应直升机的设备与系统的使用检查;
  (4)相应直升机机身、系统与发动机的维护程序。
  3.飞行性能与计划
  (1)装载与质量分布,包括外挂物对直升机操作、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的计算;
  (2)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资料的实际应用;
  (3)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有关的飞行前准备和航线飞行计划;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的准备与申请;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高度表调定程序。
  4.气象学
  (1)航空天气报告、图表、预报的解释和应用;飞行前和飞行中获得气象信息的程序及其使用方法;
  (2)航空气象学;气候学有关影响航空的因素方面;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影响起飞、着陆、航线飞行环境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性;危险天气的避免;
  5.导航
  航空导航包括航图、仪表、导航设备的使用;导航系统的基本原理和特性;机载设备的使用。
  6.运行程序
  (1)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和缩略语的使用;
  (2)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程序;涡环状态、地面共振、横向操纵过量和其他操作的危险性;
  (3)载运客货包括外挂物体的操作程序,危险品有关的潜在危害性;
  (4)向旅客作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时的注意事项。
  7.直升机有关飞行原理
  8.无线电通话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无线电通话程序和用语;通信联络失效时的措施。
  (二)经验
  1.作为飞行员驾驶直升机飞行时间不少于15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在总飞行时间中,必须完成下列飞行:
  (1)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飞行35小时,不含监视下单飞;其中包括转场单飞10小时,有一次转场单飞至少应在三个地点着陆,每个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95公里(5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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