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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七十四条 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最终检查合格后,受训人员相应飞行资格的取得还必须经过训练计划审批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领导在飞行记录簿上签字。转机型、转专业、转教员、转正驾驶、转天气标准、地升空和军队飞行人员转民航飞行人员的补充训练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办飞行执照。
  第七十五条 飞行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完成有关各种训练时次后,未达到规定训练质量的,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中止其训练。被中止训练的飞行人员,应当退回原机型、原专业或原标准。
  第七十六条 按照第七十五条规定被中止训练的飞行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训练计划审批部门批准后,作技术停飞处理:
  (一)中止训练的地升空人员;
  (二)中止训练的养成飞行学生;
  (三)中止民航补充训练的军队飞行员。
  上述技术停飞人员,不得再恢复飞行。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七十七条 飞行院校、航空公司和其他飞行机构的飞行训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飞行员个人技术档案,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飞行员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飞行记录簿,转机型、转专业、地升空审查报告表,训练情况记录和检查考试成绩单,毕、结业证明,奖惩证明,事故、事故征候结论等。飞行人员调动时,其技术档案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移交。
  第七十八条 飞行记录簿是飞行人员主要技术档案,应当在飞行训练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方法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第七十九条 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是衡量飞行人员经验的主要指标。飞行人员每次飞行时间必须如实记录,经飞行训练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规定方法填入飞行记录簿。
  第八十条 各级飞行训练管理部门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填报飞行训练统计报告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航空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飞行训练总结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分别于每年7月30日和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总结报民航总局。
  训练总结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训练计划完成情况;
  (二)训练管理工作情况;
  (三)训练的主要优缺点、经验、教训及典型材料;
  (四)加强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航空公司应当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训练计划报送地区管理局飞行训练管理部门,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民航总局飞行训练管理部门。
  年度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训练的重点;
  (二)加强训练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年度训练计划表,包括每个飞行队每个机型、专业、每种训练计划受训人数及所需的训练飞行时间等。
  第八十三条 飞行院校的总结表报工作,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有关飞行院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飞机、直升机以外的航空器飞行人员的训练要求和训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航在职飞行人员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一       民航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



  (一)为方便规定训练,现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个等级。分级时主要参考该机型的最大起飞全重,对于处于标准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将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飞行员责任等情况加以调整,具体分级以民航总局规定为准。
  1.飞机类分级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24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4吨-100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吨以上。
  2.直升机类分级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小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等于或小于2730公斤(6000磅);
  中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大于2730公斤(6000磅)小于或等于9080公斤(20000磅);
  大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大于9080公斤(20000磅)。
  (二)现有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如下:
  1.飞机类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00、夏延ⅢA、海岛人、M-18、PL-12、GA-200、农林五型A。
  中型飞机:运七、安24、安30、肖特360、冲八、伊尔14、空中国王200、SAAB340、奖状Ⅵ、奖状Ⅱ。
  大型飞机:B737、MD82、三叉戟、雅克42、BAe146、L100-300、伊尔18、安12、福克100、图154M。
  重型飞机:B707、B757;B767、B747、B777、A300、A310、A340、MD11、IL-86。
  2.直升机类:
  小型直升机:贝尔206、云雀Ⅲ、BO105、拉玛、小松鼠、R-22、R-44。
  中型直升机:贝尔214、超美洲豹、贝尔212、S76、直九。
  大型直升机:米八。
  (三)在考虑空、海军飞行人员转到民用航空系统后的训练时,对其原先机型的等级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相当于小型机;
  2.轰炸机相当于中型机;
  3.运输机、直升机按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附录二 职业飞行员--飞机的基础驾驶训练最低要求



  (一)知识
  飞行员必须在下列课目上具有小型机机长所需要的知识水平:
  1.航空法规,包括航空法、飞行员飞行时应当遵守的关规章、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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