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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六十二条 飞行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复训。
  定期复训的地面理论复习,可与年度执照考试复习结合进行,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
  定期复训的空中操作练习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飞行员、飞行机械员通常应当在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时间每年不少于10小时。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上述人员必须在地面利用飞机或直升机或练习器,练习应急操作动作与程序,并且必须使用飞机或直升机进行飞行训练,每年不少于2小时。
  (二)其他飞行人员可与年度执照检查结合进行。
  (三)进行转机型训练的飞行员,当年定期复训可以免除。
  第六十三条 飞行人员间断飞行后,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带飞和技术检查。
  间断飞行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必须进行熟练飞行,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为机组必需成员执行生产运营任务或任教。训练的步骤、内容、时间应当根据飞行人员间断飞行时间的长短、飞行经验、技术水平和任务确定,但是必须在本场或合格的飞行模拟机上飞行不少于三个起落,其中模拟起飞中关键发动机故障不少于一次,在最低天气标准下仪表进近着陆一次。
  第六十四条 飞行员年度飞行时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本年度或下年度执行任务前安排熟练飞行时间,使其保持技术水平:
  (一)年飞行时间不足100小时的,熟练飞行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年飞行时间不足50小时的,熟练飞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五章 训练大纲

  第六十五条 飞行院校、航空公司和其他飞行机构,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对飞行人员进行培训。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总局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对飞行人员训练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训练大纲一般应当按照航空器型号分别制订。各机型训练大纲,一般应当包括每个专业飞行人员每种训练的训练提纲。训练提纲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该种训练受训人员需具备的飞行经历、飞行技术条件等,该种训练结束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
  (二)该种训练的训练步骤和按步骤划分的训练阶段安排;
  (三)每阶段受训人员的条件,训练结束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该阶段训练的课目、练习内容、时间(次数)和要求;
  (四)对教员、检查员的要求和训练质量检查方法;
  (五)受训人员经训练后达不到标准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制订训练大纲时,应当依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受训人员的飞行经历、现有技术水平,训练后所要担负的生产任务以及训练设备条件等情况,科学地确定训练的步骤、阶段、内容、时间,使受训人员经过训练能够达到安全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技术标准。
  第六十八条 航空公司各机型各种训练的训练大纲,由航空公司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该公司飞行人员的技术状况制订,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备案。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训练大纲进行严格审查,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或者训练的飞行员达不到的需技术标准等重要事项,应责令航空公司进行修改,直到达标为止。
  飞行院校飞行人员训练大纲,由飞行院校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六章 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六十九条 飞行院校、航空公司和其他飞行机构组织各种训练,均应按训练种类或阶段预先制定计划。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受训人员的技术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总飞行时间、现飞机型时间、天气标准、身体健康等级;
  (二)授课或带飞教员的姓名、技术状况;
  (三)训练目的、内容及使用的训练大纲(提纲)、教材;
  (四)训练的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训练设备);
  (五)训练质量检查的安排;
  (六)批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十条 各种训练计划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下列训练计划(不含航空公司领导的训练计划)由航空公司自行确定,并于10天内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1.转天气标准训练;
  2.转作业项目训练;
  3.转同级或较小等级机型训练;
  4.差异训练;
  5.转正驾驶训练;
  6.转领航、通信、机械教员训练;
  7.定期复训。
  (二)下列训练计划由地区管理局批准,报民航总局备案:
  1.转升机型训练;
  2.军队飞行人员转民航飞行人员的补充训练;
  3.转专业训练;
  4.地升空训练;
  5.转飞行教员训练;
  6.除地区管理局领导以外的、地区管理局、省局机关飞行人员的各种训练。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航空公司报送的计划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答复,如逾期无答复,可视为同意。
  (三)下列训练计划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1.航空公司领导及相同级别飞行人员转升机型训练;
  2.地区管理局领导的各种训练;
  3.民航总局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训练。
  飞行院校飞行人员训练计划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训练计划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及训练大纲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的,应及时责其改正,否则不予批准。
  民航总局对地区管理局和飞行院校、航空公司自行确定的训练计划,地区管理局对航空公司自行确定的训练计划及其训练质量,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其改正乃至停止其训练计划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飞行人员需进行转机型、转专业以及地升空训练时,由飞行队(分公司、分院)分别填写《转机型审查报告表》、《转专业审查报告表》、《地升空审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并按照第七十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一份留在批准部门,一份存入飞行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十三条 飞行人员每种训练各阶段的质量由训练计划审批部门认可的飞行技术检查员或教员进行。每种训练结束时的最终检查,由训练计划审批部门指派飞行技术检查员负责进行。检查结果均应填入飞行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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