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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除了本章规定的各种训练要求外,为了保证每次飞行的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和机组成员位置及所执行的生产运营任务都经过充分的训练,对于新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都能熟练使用,在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其他必需的训练。

第四章 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飞行人员的训练,主要包括基础训练、转机型训练、差异训练、转正驾驶训练、转天气标准训练、转作业项目训练、转教员训练、复训等。
  第三十条 飞行人员的训练一般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理论训练;
  (二)驾驶舱程序训练或座舱实习;
  (三)摸拟机训练;
  (四)本场训练;
  (五)航线训练(或生产作业训练);
  (六)生产带飞。
  训练的每一阶段,均应经过严格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训练。受训人员经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全面技术检查或考核后,方可进入生产带飞。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运营飞行中,严禁进行模拟影响航空器正常飞行的不正常和应急情况训练。模拟仪表飞行时,教员或检查员必须控制航空器飞行轨迹不超过正常允许飞行范围,不得低于机场、该航空器或者教员、检查员技术标准允许的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度。
  第三十二条 承担飞行人员基础训练和转机型训练的飞行院校、飞行培训中心及其他飞行训练机构,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认可。民航总局在批准或认可时,主要就如下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地面理论教学的设施和设备;
  (二)飞行训练设施、设备,包括所用机场、航空器、模拟机及其它训练设备;
  (三)航空理论教员、飞行教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四)教学训练制度和大纲、教材;
  (五)完成训练大纲的能力;
  (六)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用于飞行人员训练的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必须经民航总局鉴定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进行的训练,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飞行人员训练的重点如下:
  (一)全面系统地熟悉该型航空器、发动机和各种设备以及航空器飞行性能;
  (二)飞行机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协调配合;
  (三)飞行操作动作和飞行程序;
  (四)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节 教员、检查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三十五条 教员肩负着向飞行人员直接传授知识与技能,培养其飞行作风的重要职责。
  教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性和负责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教学传授能力,并通过教员的基础训练;
  (三)通过专门的训练,熟练掌握教学课目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 教员的基础训练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学习过程的一般规律;
  (二)影响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
  (三)学生评估、提问和检查的方法;
  (四)课程提纲和授课计划的编制方法;
  (五)课堂授课技术。
  第三十七条 从事飞行人员地面理论教育的教员,除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必须经过检查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承担课程的教学。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飞行院校、培训中心和其他训练机构的教员按有关管理办法批准,其他教员由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在审批受训人员训练计划时批准。
  第三十八条 担任飞行人员基础训练的飞行教员,除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飞行人员养成训练大纲的训练;
  (二)完成所承担教学机型的训练,熟练掌握该机型有关航空理论知识和学生训练所需的飞行技术;
  (三)完成教员训练提纲的训练,掌握飞行教学法和防止、纠正学生偏差错误,保证训练安全的方法;
  (四)完成规定的复训。
  第三十九条 担任飞行人员基础训练以外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除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丰富的航空理论知识,在带飞中能用理论分析学员飞行的偏差错误,解答提出的问题;
  (二)完成该机型机长所需完成的各种训练,在该机型上担任机长执行生产运营飞行任务有较丰富的飞行经验和安全记录,操纵动作标准,飞行程序规范。对于中型飞机、直升机,已具有1/2天气标准;对于大型以上飞机,已具有1/1天气标准;
  (三)完成该机型教员训练提纲的训练,掌握飞行教学法和防止、纠正学员偏差错误,保证飞行安全的方法。
  第四十条 担任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训练的飞行教员,除了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任教前必须经过下列训练:
  (一)对于所承担的训练课程,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受过训练;
  (二)掌握该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掌握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飞行教学的方法。
  符合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已停飞飞行教员,经过前款规定的训练并按飞行教员资格审批程序批准后,可以在各飞行培训中心,担任飞行模拟机教员。上述教员应当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该型飞机或直升机的生产运营观察飞行,每年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飞行技术检查员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检查认可。
  第四十一条 担任飞行领航、通信、机械的教员,除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丰富的航空理论知识,在带飞中能用理论分析学员操作偏差错误,解答提出的问题;
  (二)完成该机型该专业的各种训练,在该机型上单独执行任务有较丰富的经验,操作动作标准,飞行程序规范。
  第四十二条 飞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教员中委任或选聘,并经过下列学习训练:
  (一)检查员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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