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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
 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劳部发[1994]458号)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现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使《规定》切实得到贯彻实施,请各地抓紧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结合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根据《规定》中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执行标准。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证的印制与发放的具体安排。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式样及印制的有关要求,将由我部就业司同各地联系。
  附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是指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劳动力;
  “跨省流动就业”是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就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农村劳动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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