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和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高等学校:
1995年全国共有高校毕业生89.5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4万人,本专科毕业生80.3万人,国家计划内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5.8万人。这届毕业生是建国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也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入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一年,其就业工作是十分艰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估计明年的社会需求形势,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各项改革的需要,社会安定的需要。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全力以赴共同做好199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纲要》实施意见的精神,在不断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深化毕业生就业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和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向《纲要》提出的毕业生就业改革目标,即“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过渡积累经验,选择少量学校进行就业改革的试点工作。
二、根据国家现行规定,1995年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教委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生的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因此,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工作应在国家教委统一管理下,继续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和从部委及地方所属高校抽调的毕业生由国家教委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由有关部委负责,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全国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由国家教委编制并下达执行。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时,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要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军工以及重点科研、教学单位的需要。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本省区就业;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充分考虑生源地区的需要,根据各地情况提出相应的原则和比例合理安排好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