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通知
(残联发〔2006〕10号 2006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残联是残疾人的代表、服务组织,维护残疾人的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央对残联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十分重视,为加强残疾人维权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2002年,在压缩内设机构、精减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经中央编办批准,中国残联设立了维权部,明确了工作职责。但由于地方残联机构改革大都在中国残联机构改革之前的实际,地方残联机构未与中国残联机构衔接、协调,为切实加强残疾人维权工作,2002年以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各地残联的积极努力下,已有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海南、贵州、云南、青海、陕西、甘肃等16个省(市)残联单独设立了维权部(处),维权工作得到了加强,使残疾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也应看到,目前仍有一半省(区、市)残联维权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没有单独设立维权部(处),制约了维权工作的全面、健康、有序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事业各项业务工作不断走向深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提出了“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导原则,要求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也是广大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是人数众多、特性突出又特别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更需要特别的关心和扶助,需要以法律、政策等手段予以保障。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机制、效率原则又使本来就处于脆弱、不利地位的残疾人处境更加困难。这些都对今后相当时期的残疾人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地方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状况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维权机构是开展维权工作的组织保障。2002年以来,就地方残联维权机构建设问题,中国残联在有关会议中多次提出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残联维权机构建设,使维权工作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现对各地残联的维权机构建设提出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