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集中开展残疾人法制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
四、活动内容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围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结合纪念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各地残联要集中组织开展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为拓展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参与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开展的“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第三届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大赛”、 第四届法制宣传书画展、法制动漫作品创作大赛、法制故事创作大赛等系列活动。
(三)各地残联要配合“12·4”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通过邀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助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送法上门活动,向残疾人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五、活动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宣传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要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把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重点突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宣传,突出对
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突出对
“五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的宣传,突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的宣传,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中国残疾人》、《三月风》、《华夏时报》等报刊及地方残联所办报刊,中国残联网站及地方残联、各级各类专门协会所办网站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组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和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