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清赵某的家庭住址及亲属联系方式,以确保其释放后不至再度流离失所,或落入不法分子的操控中而重新违法犯罪,我院承办法官向有关部门致电反映了上述情况,在多方联系下,不仅查明了赵某的住址,还找到了赵某父亲的姓名。
赵某返回家乡后,我院少年法庭法官曾数次前去回访探望,考虑到他的实际困难,遂用“判后救助专项基金”为其配置了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的助听器。在戴上助听器后,他脸上始终洋溢着微笑,并迫不及待地用手语与翻译对话,用不太标准的声音念出了“妈妈”二字,赵某又一次获得了“新声”。
当得知其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办理个人身份证,进而影响到本人残疾证的申领和低保金的领取,我院遂再次联系相关部门,在他们的大力督促和耐心疏通下,赵某的身份证已得到解决。更为可喜的是,为避免赵某受到原团伙老大的打击报复,相关部门已将其转移到安全场所住宿,并安排了就业岗位。
自2006年5月至今,我院少年法庭与公安、残联、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单位配合,共救助聋哑、盲人、肢体残疾未成年人6人。这些人中有的已顺利重返家乡,回归家庭亲情,有的在有关社会团体的监护和帮助下,学习一技之长,开始了自食其力的新生活。我们很高兴,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这些残疾失足的孩子洗涤了蒙尘的心灵,得以平稳地回归社会,也使他们深陷痛苦的父母,重新燃起希望之光。实践证明,救助残疾失足的孩子是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尊重,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救助聋哑青少年工作过程中,也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预防聋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职、分工协作,仅靠哪一家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当前,强迫、拐骗残疾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正日益引起政府各级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委联合开展的“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也正处于“集中整治阶段”,而该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对获得解救的未成年人和聋哑青少年妥善安置”。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救助、安置被强迫、诱骗犯罪的残疾青少年为主旨,加强审判中发现的需救助的残疾未成年人及相关困难等情况的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安置途径,包括对情况危急的残疾未成年人及时联系庇护场所,对被救助残疾未成年人的残疾证件、残疾保障金等基本生活救济的落实,并解决残疾未成年人的就学、技能培训及就业方面的困难。同时要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等契机,集中开展救助聋哑残疾未成年人的宣传活动,并将已取得成功的具体案例纳入宣传范围,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聋哑青少年的良好社会氛围。
今后,海淀法院将继续深入探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将聋哑青少年判后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让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所有的残疾青少年都拥有美好快乐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附件7:
关注聋哑青少年成长共创和谐美满的明天
(2007年5月16日)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局长 王永滨
近年来,聋哑青少年受引诱、拐骗或被逼从事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去年以来,从关心关爱聋哑青少年成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我们与济南市残联积极筹建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相关法制培训,进行聋哑青少年维权实践,取得初步成效。
一、开展聋哑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聋哑青少年在济南违法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越来越小。2003-2006年,济南市先后破获聋哑犯罪团伙120余个,抓获聋哑违法嫌疑人1890人次,其中未成年人占78%左右,低龄化特征明显。聋哑青少年与他人沟通不畅,对社会认识不足,极易受诱骗、拉拢或是强迫加入犯罪团伙。在犯罪团伙内部,他们缺少人身自由,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但长期在外以及不劳而获,又容易使他们形成对犯罪团伙的依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对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处理,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司法机关的办案实践,都本着从轻和宽大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成年聋哑人盗窃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悔罪表现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律本身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但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甚至有的正常人故意培养、发展聋哑青少年实施犯罪活动。
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各地出现的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特别是我们济南组建基地开展相关工作以后,中国残联邓朴方主席等领导同志亲临基地视察指导,给我们以极大支持、鼓舞。在基地建设初期,济南市残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扶持基地建设。2007年3月,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还为我局加挂便衣侦查支队牌子,更加明确了我局对此类犯罪的专业管理职能。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局已主动救助聋哑青少年1210余人次,联系与家人团聚7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