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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共创美好明天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下面,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谈法院在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残疾人的各类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及时惩处侵害未成年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特别是2006年1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法院立足审判,配合该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对于未成年残疾人是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比如拐骗未成年残疾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故意伤害、杀害、非法拘禁未成年残疾人,教唆未成年残疾人犯罪、向未成年残疾人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各级法院审理中都高度重视,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法院还特别注意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保障被害未成年残疾人的诉讼权利。对于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害人,积极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严格依法保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的力度,尽全力保证被害未成年残疾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民事赔偿;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还注意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使被害未成年残疾人返回原籍或者落实救助安置,切实维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积极开展对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在审判未成年残疾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针对这类被告人的身心特点,注重依法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为保障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这一权利,法官除依法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全力说服、动员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还结合具体案件,努力查证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年龄、犯罪前表现、家庭等背景情况,作为对残疾未成年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庭审中,为聋哑未成年被告人准备必要的手语翻译和助听器械,以保证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环境因素,强调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下,还要充分考虑引发未成年残疾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他们犯罪前的表现,力求做到定罪慎重,量刑准确。贯彻“能不定罪的尽量不予定罪,能够不判处监禁刑罚的尽量不予判处监禁刑罚”的司法政策,依法对残疾未成年罪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判中,还注意贯彻“寓教于审”的原则,对残疾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重新犯罪。
  三、依法审判各类涉及未成年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在审判各类涉及未成年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各级法院严格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原则精神,依法保护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在审判中,法院特别注意了解聋哑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协调作用,缓和矛盾冲突,力求使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落实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残疾人的成长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尽管法院在维护未成年残疾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未成年残疾人的司法维权、预防未成年残疾人违法犯罪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些以未成年残疾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残疾人特殊保护的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完善。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仍任重道远。今后,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残疾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审判工作,并积极参与对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为切实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4:
在共创美好明天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5月16日)
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蔡安季

  聋哑青少年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生活,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值此全国第十七次助残日来临之际,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召开这次共创美好明天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座谈会,总结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好经验、好做法,呼吁全社会进一步关注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这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必将会对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下面,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公安机关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一简要汇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聋哑青少年被不法分子拐骗、拐卖,并被教唆甚至强迫进行违法犯罪,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极大损害了聋哑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此,公安部党委一直十分重视,周永康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厉打击利用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聋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落实周永康同志的指示精神,积极加强与综治、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预防、打击利用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以及维护聋哑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上半年,公安部部署吉林、上海等12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对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掌握了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主要原因和一些规律、特点;在此基础上,2006年6月,公安部组织部分重点地区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击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共摧毁此类犯罪团伙772个,抓获了一大批强迫、诱骗、操纵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有效遏制了他们的嚣张气焰。2006年年底,按照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行乞和强迫、诱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又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2006年12月下旬至2007年8月,开展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确定了一批重点侦办案件、重点打击对象和重点整治区域,各项工作正在抓紧深入开展。在严厉打击利用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持续开展了包括聋哑学校在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管理,为聋哑青少年创造了一个更加良好的学习环境。据统计,2006年,全国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比2005年下降了41%,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减少了6260人,涉校案件下降了197%,人民群众对学校治安的满意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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