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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残联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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