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根据全国统一下发的省级数据汇总表,按照分省卷的内容安排进行本省(区、市)卷的编辑工作。
(一)为了各省卷的统一规范,全国抽调办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全国卷)下发各省作为省卷编印格式的统一要求和参照。要求各省卷与全国卷内容对应一致,其中编辑人员、编辑说明、图表、表格、附录(公报、抽样方案、机构人员组成)等以各省相应内容替换。
(二)各省卷书稿由各省抽调办负责。各省抽调办指定专人负责与出版社联系,完成书稿的编辑、校对和最终审定。全国抽调办不再对各省书稿的内容和版式进行审校。
关于书稿编辑、校对工作,中国统计出版社的有关联系信息:
编辑人员:姚立 许立舫 王振宇
电话:63376867 63376869 63376933
电子邮箱:cbsebs@stats.gov.cn
传真:63376870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
邮政编码:100073
(三)关于各省卷内容的具体说明
1、部分省份未对社会公开发布的二号公报不编入省卷。
2、表格部分:
全国抽调办于2007年4月在江西培训班上统一下发各省的省级调查数据汇总表(总计370张),按照下述方式纳入分省卷调查资料:
(1)确定203张省级调查数据汇总表纳入分省卷调查资料的编印。各省卷的表格标题与全国卷对应一致,表号重新排序。
此部分表格中不论表格内数据项的多少,均应全部纳入编印。若其中出现某一张表格完全为空,此表在目录中保留,正文不给页码,并在编辑说明注明此种情况。
(2)对表2-4"各地区分民族、性别的残疾人",要求内蒙、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云南、青海、贵州的分省卷调查资料中必须纳入此表,其余省份可自选。
注意:不纳入此表的省份,第二部分的表号需重新排列。
(3)除上述确定纳入分省卷编印的表格外,其余表格不再纳入分省卷调查资料的编印。
(4)203张必选表格中有关职业状况的表1-11、1-12与2-14,职业分类由原表的中类改为大类,年龄组改为五岁分组。
各省以上三张表的分组、分类全国抽调办已统一处理完毕,各省对应烟台会议下发的三张表格完成格式的编辑。其余表格均对应原下发光盘进行编辑。
(四)编辑格式
1、文字和表格部分的字体、字号、版式参照下发各省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全国卷)电子版文件。最终格式由出版社确定。
2、全国抽调办组织专家对表格部分的标题、表头文字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各省根据下发的全国卷表格部分的电子版文件,对原下发光盘中的相应表格进行文字和格式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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