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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广社发字〔1998〕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广播电视治散治监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有效地遏制了散滥现象,初步确立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的新格局,特别是县一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合并工作有了较大的突破。
  但是,应该看到治散治滥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落实力度不够的情况仍然存在。对此,中央非常重视,要求广播电视部门加大治散治滥工作的力度。因此,各地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1996〕3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仍然存在的散监现象。要在“五个基本”完成之后进入经常性检查监督。各厅、局可在本省、区、市的报刊上将已经重新登记的播出机构名称予以公告。凡已经重新登记的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播出机构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播出,不得随意变更;非广播电视部门不得开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擅自开设前端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及其他视听节目;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有线电视台一律改为广播电视站,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批准,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其他遗留问题均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乡镇广播电视站的领导和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对企事业单位、乡镇广播电视站的管理办法。
  三、企事业有线电视台改站后,必须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也可自办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但不得擅自播放影视剧。如确实需要播放,由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确定。播放的影视剧由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供片机构提供。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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