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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
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4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检查、签发工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检查和颁发船舶卫生证书的临时技术建议》的有关规定,现将《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另,规范中《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证书申请书》启用后,新版证书格式编号为[1-5(2008.10.22)*1],《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作废。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以下简称“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检查和颁发船舶卫生证书的临时技术建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港(含内河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船舶卫生检查、签发船舶卫生证书、办理船舶卫生证书延期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船舶为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轮、客轮以及往返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出入境的军用船舶、内航船舶以及近海大型浮动设施(钻井石油平台、船坞等)申请船舶卫生证书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船方主动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应由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附件1),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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